申请认定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并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一)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二)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省教育厅部署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申请者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免于教育学、心理学考试)
(三)各级各类学校非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说课(说课分为:面试、试讲)。(申请学历为师范专业毕业人员如能提供3个月或以上的教学证明,可免于面试、试讲)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